“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也是孩子最温暖的港湾。如果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视情况予以训诫,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新丰法院在审理一宗家事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梁先生与林女士于2017年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女儿抚养权归梁某,儿子抚养权归林某,双方各自负责抚养孩子的费用,并可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具体时间与方式自由协商。
2022年,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诉至法院,在执行阶段,双方就探视时间、地点、协助义务达成协议,并约定若任何一方无故不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累计超过三次,视为违约,守约方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婚生子女的抚养权。2023年林某先后四次拒绝梁某探视婚生儿子,并在探视女儿时将其藏匿,梁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需要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之外,不应随意变更小孩抚养关系。鉴于梁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林某目前存在不适宜抚养婚生儿子的法定情形,驳回梁某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并向林某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教育小孩的责任,并不得侵犯小孩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对方依法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若有违反,法院将视情况予以训诫,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旨在告知当事人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以及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指导双方当事人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是法院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新丰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家事审判职责,督促家庭履行教育责任,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文字:王建忠 郑慧祺
